(2017)甘0321执恢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福明与梁兴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明,梁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明,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梁兴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福明与被执行人梁兴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福明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世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321.8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河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