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邢京鹏、殷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邢京鹏,殷小平,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2163号原告:XX,女,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京鹏,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殷小平,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被告邢京鹏之妻。被告:程云峰,男,生于1965年5月4日,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XX与被告邢京鹏、被告殷小平、被告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智到庭参加���讼,被告邢京鹏、被告殷小平、被告程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起。2、责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邢京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XX借款25万元,期限为9天,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按总额每天30%支付违约金,愿意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上述借款及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由被告程云峰作担保,借款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依法判处。被告邢京鹏、被告殷小平、被告程云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告邢京鹏借据一张,注明借到现金25万元,期限从15年5月21日起至15年5月30日止,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后不能全部还清借款的应按总借款30%每天支付违约金。则本人及保证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诉讼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人程云峰在该借据上签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1日,被告邢京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XX借款25万元,期限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同时约定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后不能全部还清借款的应按总借款30%每天支付违约金。则本人及保证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诉讼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程云峰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邢京鹏与被告殷小平于2013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XX主张被告邢京鹏向其借款25万元,提供了其签名的借据为证,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邢京鹏借款2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XX与被告邢京鹏约定。期限届满后不能全部还清借款按总借款30%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对原告XX要求被告邢京鹏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要求予以支持,但由于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因该债务系被告邢京鹏与被告殷小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该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程云峰为被告邢京鹏借款提供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该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邢京鹏、被告殷小平、被告程云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邢京鹏、被告殷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偿还借款25万元,并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25万元每年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被告程云峰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被告邢京鹏、被告殷小平、被告程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斌鹏审判员 盛继承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