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古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刑初4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某,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河源市新城区。2016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古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益和花园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后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家属29000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被害人户籍资料及家庭情况表、河源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查获经过、警情信息表;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条、河源市人民医院病人预交金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交通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从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海冰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