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冰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21刑初30号公诉机关勃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冰,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于勃利县,身份证号码23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镇新起街。2015年9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勃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勃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辩护人芦凤芝,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勃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冰及其辩护人芦凤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冰于2016年10月末的一天,在黑龙江省勃利县铁西街纸箱厂附近,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卖给七台河市桃山区居民高某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刘冰于2016年10月31日,在黑龙江省勃利县铁西街纸箱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勃利县大四站镇居民王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冰住处和其父母住处进行检查,查获毒品疑似物5袋。经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共计7.8克。综上,被告人刘冰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8克。被告人刘冰于2016年11月3日在勃利县新起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冰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冰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冰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芦凤芝辩称,被告人刘冰具有坦白、所贩卖毒品中毒品含量明显偏低,身患疾病等法定及酌定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冰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刘冰在勃利县勃利镇铁西街纸箱厂附近,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向七台河市桃山区居民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于2016年10月31日,在勃利县勃利镇铁西街纸箱厂附近,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勃利县大四站镇居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刘冰在勃利县新起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刘冰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冰及其父母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毒品疑似物5袋。经鉴定,红色挎包内一小包1.1克,床头柜纸箱内一大包5.5克、一小包1.2克,共计7.8克(净重)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刘冰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冰毒疑似物、吸毒工具及电子称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明细、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勃利县公安局工作报告、辩认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证人王某某、高某、刘某峰的证言,被告人刘冰的供述,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冰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1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冰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芦凤芝有关被告人刘冰具有坦白、贩卖毒品中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量刑情节,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刘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冰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冰贩卖毒品中毒品含量明显偏低,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长河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