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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杨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杨汉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陕西省延安市。被执行人杨汉太,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杨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字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36868.6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受理费1373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6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59042元,其余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款5904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6)陕0112民初字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用486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字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