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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鲍春潮与郭虎成、邢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春潮,郭虎成,邢鹏,呼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178号原告:鲍春潮,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郭虎成,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邢鹏,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呼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禹培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春潮与被告郭虎成、邢鹏、呼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春潮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