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恢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传勇申请执行施万清、曲文有等八人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勇,施万清,曲文有,王君利,陶清国,徐孝芳,施万贵,毕洪超,王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传勇,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清,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曲文有,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君利,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陶清国,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徐孝芳,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贵,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毕洪超,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介喜,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二人班乡尚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勇与被执行人施万清、曲文有、王君利、陶清国、徐孝芳、施万贵、毕洪超、王介喜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中,现任传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382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