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字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兴平与宋绪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平,宋绪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字589号原告:卢兴平,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的德惠市。被告:宋绪宝,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的德惠市。本院受理原告卢兴平与被告宋绪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兴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兴平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兴平负担。审判长 胡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天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