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勋梅与于守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勋梅,于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孙勋梅,女性,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于守利,男性,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孙勋梅与于守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现在重病缠身,根据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