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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北辰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北辰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2号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北辰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26号。法定代表人:乔倩,经理。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北辰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4158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7641581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北辰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4158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