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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旭旭、黄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旭,黄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773号申请执行人:谢旭旭,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德海,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旭旭与黄德海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旭旭要求被执行人黄德海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谢旭旭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