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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民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民圣,郑盼盼,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民圣,郑盼盼,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民圣,郑盼盼,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民圣,郑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1-1。法定代表人:李嘉耘,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民圣,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执行人:郑盼盼,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民圣、郑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初字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