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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甫妹、周从子与黄从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甫妹,周从子,黄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甫妹,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德县。申请执行人:周从子,女,1991年3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德县。被执行人:黄从海,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甫妹、周从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从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人民币32231.5元,在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黄从海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