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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喜梅与宋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梅,宋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梅,女。被执行人宋来平,男。王喜梅与宋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67民事调解书,确定宋来平于2015年8月27日之前一次清偿王喜梅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宋来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来平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喜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喜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0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