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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山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钟山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6民初346号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16-17(禧诚-月畔湾1栋2单元1403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向,衡阳市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山水,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山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值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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