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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文诉被告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王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47号原告:余文,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光亮,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余文与被告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余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光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余文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