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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保全宜宾城市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宜宾城市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182号申请人: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4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710661630。被申请人:宜宾城市名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东段***号上力·理想城*号楼。法定代表人:童晓梦。被申请人: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东段***号上力理想城(写字楼)*座**层。法定代表人:李海。申请人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城市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城市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宜宾南岸支行账户中的112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中价值111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城市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宜宾南岸支行账户中的112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中价值1110000元的部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美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