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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5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保同、张予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保同,张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52之一号申请人:杨保同,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张予平,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15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予平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