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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户四俊与宜阳县香鹿山镇潘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四俊,宜阳县香鹿山镇潘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337号原告:户四俊,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潘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平高,系潘寨村村委主任。原告户四俊与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潘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户四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四俊以双方私下已调解为由向本庭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四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户四俊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箫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