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鸡东县广源煤矿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广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彬。工作单位: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被执行人:鸡东县广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承真,该矿投资人。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广源煤矿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力资源和水保障局做出的鸡人社监罚字(2016)第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人社监罚字(2016)第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