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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果果与郑俊平、郝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果果,郑俊平,郝拴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民初317号原告胡果果,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郑俊平,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郝拴贵,男,汉族,50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胡果果诉被告郑俊平、郝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特木其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师晶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果果、被告郑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栓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7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郝拴贵离婚,婚后共同债权张建国等6人共计103000元归胡果果所有,其中有被告2万元。法院判决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20000元,被告说他把贷款20000元给了郝拴贵,他们两人原来是妹夫大兄哥关系,为此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还款20000元,被告郑俊平从2014年11月14日贷款20000元,月息2分,到2016年12月5日共26个月,利息10400元,本息合计30400元。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30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俊平辩称:2015年冬天我连本带利都给郝栓贵了,当时原告不在家,没把条子抽回去。去年12月5日原告起诉我一个人,郝栓贵给我做了证明我把钱给了郝栓贵了。现在证明在法院档案室了。2015年冬天,原告与郝栓贵还没有离婚呢。被告郝栓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俊平于2014年11月14日向另一被告郝栓贵贷款2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贷款时原告胡果果与被告郝栓贵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胡果果与被告郝栓贵与2016年10月17日在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将被告郑俊平欠另一被告郝栓贵的20000元债权转移给原告胡果果。以上事实有原告胡果果向法庭提供的一份贷款条及一份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被告郑俊平于2015年冬天将20000元欠款已全部归还给另一被告郝栓贵,以上事实有被告郑俊平向法庭提供的一份本案另一被告郝栓贵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被告郑俊平于2015年将这笔贷款全部归还给本案另一被告郝栓贵。故被告郝栓贵应承担归还原告胡果果本案诉争的贷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胡果果向法庭提供的一份20000元的贷条及一份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郑俊平向法庭提供的一份郝栓贵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应由被告郝栓贵承担。因还款是在原告胡果果与被告郝栓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俊平给被告郝栓贵归还的借款,不应由郑俊平承担归还责任,也不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郝栓贵归还原告胡果果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果果对被告郑俊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郝栓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