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细海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细海,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细海,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会,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细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细海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细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细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细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茵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朋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