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龙、张贵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张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张贵敏,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李龙申请执行张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龙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终(2017)冀0684执10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