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袁大周与袁大萍、孙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周,袁大萍,孙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450号原告:袁大周,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周岗村居民,住固始县。被告:袁大萍,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周岗村居民,住固始县。被告:孙瑞,男,周岗村居民,住固始县。原告袁大周与被告袁大萍、被告孙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袁大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菜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郭陆滩周岗村××村民组××一住宅,在住宅北边处有一块菜地,此菜地一直由原告承包经营。二被告以此菜地为其所有,将原告种植的菜园及周边树木损坏。为此依法起诉。本院经查明认为,原告袁大周对产生纠纷的菜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其与被告袁大萍、被告孙瑞因0.32亩菜园地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大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