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舒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某,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女,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舒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无房屋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云AGXX**奔驰轿车、云AVXX**夏利轿车已被我院查封,但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官渡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南坝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167号房屋我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我院无处置权,其名下云AXX**夏利车已被我院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