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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学芳、张学灵、马玉柱与焦玉珍、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芳,张学灵,马玉柱,焦玉珍,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芳,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灵,女,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柱,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玉珍,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善,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中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1241-2。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该区政府法律顾问。上诉人张学芳、张学灵、马玉柱因与被上诉人焦玉珍、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芳及其与张学灵、马玉柱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被上诉人焦玉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学芳、张学玲、马玉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楠楠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