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亚如、白茹珍、韩春霞、滕天泉、王瑞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亚如,白茹珍,韩春霞,滕天泉,王瑞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21号原告: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红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成。被告:安亚如。被告:白茹珍。被告:韩春霞。被告:滕天泉。被告:王瑞东。原告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亚如、白茹珍、韩春霞、滕天泉、王瑞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停止侵害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晓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