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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行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洪武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3行终80号上诉人:卢洪武,男性,汉族,1966年0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卢洪武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卢洪武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指出程序性行为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起诉状不是他造成的,起诉请求过多不予立案无法律依据,要求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卢洪武提交行政起诉状内容混乱,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但未明确针对那一个行政行为,如对多个行政行为不服应分别提起诉讼,且诉状要求确认违法的事项中,有多项系从属于涪公治暴字[2015]0201号《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程序性文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2016年8月26日,原审法院书面告知上诉人,十五日内将诉讼材料修改补正后重新提交,而卢洪武并未在该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提交材料,2017年3月7日上诉人再次提交诉状,该诉状仍存在上述问题,并未修改、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