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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XX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娣,女,汉族,1947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上诉人XX娣因诉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行初1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XX娣上诉请求称: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时没有出示法律规定的五项批准手续,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程序实施,补偿不到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显失公平。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本案中,XX娣已于2008年就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处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XX娣起诉时,已丧失了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其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XX娣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XX娣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XX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本岭审 判 员  张文强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