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饶玲玲与臧文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玲玲,臧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饶玲玲,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臧文康,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臧文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宗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