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迎升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菏泽农商行商业广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菏泽农商行商业广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03号原告:周迎升,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菏泽农商行商业广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油建强,男,农商行监察保卫部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传义,男,农商行监察保卫部职工。原告周迎升与被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菏泽农商行商业广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迎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迎升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菏泽农商行商业广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迎升负担。审判员 程相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