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诉王焕民、李美玲、郑金科、陈会方、张宏辉、罗军亮、罗子启、罗胜利、张红英、罗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王焕民,李美玲,郑金科,陈会方,张宏辉,罗军亮,罗子启,罗胜利,张红英,罗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60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付亭,行长。被执行人王焕民,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李美玲,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郑金科,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陈会方,住河南省尉氏。被执行人张宏辉,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罗军亮,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罗子启,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罗胜利,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红英,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罗鲜锋,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诉王焕民、李美玲、郑金科、陈会方、张宏辉、罗军亮、罗子启、罗胜利、张红英、罗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焕民、李美玲、郑金科、陈会方、张宏辉、罗军亮、罗子启、罗胜利、张红英、罗鲜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宏辉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2号豪邦花园2号楼24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焕民、李美玲、郑金科、陈会方、张宏辉、罗军亮、罗子启、罗胜利、张红英、罗鲜锋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永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