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宋海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宋海平,郑燕,文志达,泸西县红山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小商品加工基地**栋。法定代表人:孙安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平,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燕,女,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文志达,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住昆明市经开区。原审被告:泸西县红山煤矿。住所地:泸西县舞街铺镇红山煤矿。负责人:张俊,系该煤矿投资人。上诉人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海平、郑燕,原审被告文志达、泸西县红山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7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收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道深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彦斌审判员 钟 旭审判员 李 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松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