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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宗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宗华,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13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1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石宗华在万州区龙华街85号601室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刘某1、张某吸食毒品。同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石宗华又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刘某1、张某、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石宗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且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石宗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宗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