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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永健、刘军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健,刘军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永健,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刘军燃,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永健与被执行人刘军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浙0726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燃名下的浙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军燃名下浙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洪永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进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