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永健、刘军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健,刘军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永健,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刘军燃,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永健与被执行人刘军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浙0726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燃名下的浙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军燃名下浙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洪永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进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