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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海谅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谅,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700号原告:许海谅,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强,男,199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许海谅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许海谅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海谅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海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许海谅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飞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