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龚昌寿与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昌寿,杨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龚昌寿。被执行人杨华林。申请执行人龚昌寿与被执行人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9945元,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9945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锦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