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泽华、李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泽华,李杰,黄秀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泽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曾因盗窃于2010年6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秀斌,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泽华、李杰、黄秀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闽06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三、被告人黄秀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扣押于长泰县公安局的刀片十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泽华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15元,被告人黄泽华、李杰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黄泽华、李杰、黄秀斌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73元、张凯莉经济损失人民币258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泽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泽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黄泽华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泽华撤回上诉。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昭容审 判 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