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泽艳与凌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艳,凌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411号原告高泽艳,女,生于1981年5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户,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被告凌宇,男,三十三岁,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艳诉被告凌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泽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泽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艳承担。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