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0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恒才与张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才,张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264号原告:张恒才。被告:张方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然。原告张恒才与被告张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方方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