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延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延光,谢旭东,汤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延光,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谢旭东,男,汉族,1972年4月5日,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汤志鹏,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延光、谢旭东、汤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延光、谢旭东、汤志鹏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兆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