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包头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833号原告:包头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7号街坊南排小区8-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柳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英,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强,男,汉族,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包头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英、被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振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万达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业主,拖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4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王强辩称,原告进驻万达花园小区后,按照0.6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没有达到要求,小区在卫生、绿化、私搭乱建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所以拒绝按照原告的诉请给付物业服务费用,可按照0.3元/㎡的标准交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振峰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与包头市九原区万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万达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物业服务费价格为0.6元/㎡/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万达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强系万达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89.19㎡,被告王强对于原告在2015年10月8日进驻万达花园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以及原告诉请的物业服务费金额没有异议。因被告拒绝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包头市九原区万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被告关于原告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准不符的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强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4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4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巴 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晓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