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清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清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750号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0801223栋(新明建设集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59503B。法定代表人:周权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系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良,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秋,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陈清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预交受理费用通知后,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补博霖人民陪审员 李剑红人民陪审员 罗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