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寇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寇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532号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66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雅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寇光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寇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