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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黑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黑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黑旦,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黑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富盛、林秋江、被告人王黑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王黑旦于2016年4月3日11时许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并搭载吴某3沿长泰县古农农场石古作业区自王某种植厂往石古作业区区部方向行驶,途经古农农场石古作业区牛腿弯村道下坡路段时驶出路面摔倒,造成王黑旦、吴某3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后吴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吴某3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黑旦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3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王黑旦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黑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卢某、吴某1、高某、王某、吴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驾籍查询、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承诺书、收据、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闽历思司某所[2016]毒检字第226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闽厦贸司某[2016]物检字第0841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泰)公(交)鉴(尸)字[2016]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黑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黑旦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亦具书对其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黑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黄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