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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仲兴与杨海明、潘杰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仲兴,杨海明,潘杰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865号之一原告:梁仲兴,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海明,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潘杰坚,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仲兴与被告杨海明、潘杰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杰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杰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仲兴撤回对被告潘杰坚的起诉。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