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与张建宁、张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张建宁,张淑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201号原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法定代表人张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TEL:。被告张建宁,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淑平,女,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建宁、被告张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