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日达成稀土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日达成稀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52号原告天津市日达成稀土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3423-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6882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振海,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日达成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均涉及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诸多内容。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指定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姜宝珍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