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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守坤、赵凤云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守坤,赵凤云,赵更明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守坤,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凤云,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系再审申请人赵守坤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更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再审申请人赵守坤、赵凤云因与被申请人赵更明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5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守坤、赵凤云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被申请人赵更明酒后持刀到申请人家门口滋事,对申请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申请人身体以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申请人赵守坤身患××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导致申请人赵凤云精神时有失常,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根据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本案应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第六项第九款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的规定,原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5日16时许,被申请人赵更明酒后持杀鸡刀在申请人赵守坤家门口威胁纠缠赵守坤及其妻赵凤云近半个小时,后被人拉开。赵守坤报警后,莘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莘公(朝城)行罚决字【2015】0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更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同时查明赵更明头部的伤是其自己所为,与赵守坤、赵凤云无关。后赵守坤、赵凤云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赵更明的行为给二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及不良社会影响,导致赵守坤身患××、赵凤云时有精神失常,请求判令赵更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费用1万元,并要求赵更明公开赔礼道歉。赵守坤一审提交了其于2016年2月24日至2月29日住院治疗脑血栓的病历,二审期间提交了赵坑村委会的证明、证人孙某书面证言及证人冯某、赵某1、赵某2的出庭证言,拟证明赵守坤生病住院及赵凤云精神失常与赵更明的违法行为有关。由于二申请人的患××与赵更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医学专业性问题,在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认定赵更明对二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审法院未支持二申请人的该项事实主张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理由。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受害人向人们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前提条件是“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更明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但考虑到赵更明的行为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原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赵更明赔偿二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但未举证证明原判决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不予支持。综上,赵守坤、赵凤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守坤、赵凤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吉洪林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