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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唐国军与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军,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军。被执行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国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洮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洮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